固定资产贷款办法规范的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固定资产贷款。融资租赁办法规范的是融资租赁公司,并明确不含金融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一侧

融资租赁办法第二条给出了业务定义: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第十六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应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或明确融资租赁业务意向的前提下,按照承租人要求购置租赁物。

第五条列出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其中包括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以及接受租赁保证金。

固定资产贷款一侧

固定资产贷款办法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贷款是贷款人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放、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建设、购置、改造等行为。第二十条要求合同约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

第二十九条区分两种方式:贷款人受托支付,即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把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用途的交易对象;借款人自主支付,即贷款人把资金发放到借款人账户,再由借款人自行支付给交易对象。

第三十三条规定,发放前,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已足额到位。

本文为事实教育内容,不构成个案金融、投资或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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