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对材料的规定是什么
第十五条规定,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二条所称贷款人)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放的、用于日常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第三条)。
第十四条列出的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列出六项申请条件:借款人依法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借款用途明确、合法;经营合法、合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信用状况良好;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照尽职调查的九类内容
第十六条列出尽职调查内容,条文写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为条文列出的九项:
- 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以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情况(第(一)项)。
- 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第(二)项)。
- 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第(三)项)。
- 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第(四)项)。
- 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第(五)项)。
-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第(六)项)。
- 贷款具体用途,以及与用途相关的交易对象资金占用情况(第(七)项)。
- 还款来源情况(第(八)项)。
- 有担保的,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第(九)项)。
第十六条还规定,为小微企业办理的流动资金贷款,若贷款人通过非现场调查手段可有效核实信息真实性,并据此作出风险评价,可以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调查。
来源
本文依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全文刊载于国务院公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国务院公报页面。